一、婴儿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中不能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各种污染物质及重金属、农药及兽药残留以及其他有损人体健康的物质。
2、在添加剂、防腐剂等的种类上和剂量上,食品中不能含有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剂量;此外,工业用料严禁用于食品生产。
3、婴幼儿食品要符合营养成分的要求。
4、婴幼儿食品要符合生产经营的卫生要求和质量要求。
5、婴幼儿食品要有完善的食品检验方法以及规章流程。
二、婴儿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三、宝宝不宜吃的食品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 油炸食物:如油条、油饼、炸糕等。一方面是因为这类食品不易消化,另一方面,食品经过油炸后,营养素损失较多,经常食用这类食物对宝宝的健康没有好处。
二、 坚果类食品:如整颗花生、瓜子和各种豆类。这些食品脂肪含量高,质地坚硬,宝宝不易嚼碎,不易消化,而且体积小,一不注意就有可能被宝宝呛入气管,给宝宝带来痛苦甚至生命危险。
三、 有刺激性或含咖啡因的食物:如酒类、咖啡、浓茶及辛辣食品等,这些东西都不宜给宝宝吃。有些大人在喝酒时,喜欢用筷子沾了酒喂给宝宝,以此为乐,这也是不合适的。有的宝宝因此还会产生类似成人的酒瘾,这对宝宝的神经系统发育是有害的。
四、罐头食品。这些食品中往往含有防腐剂,经常食用对人体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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