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退货必须写‘我不喜欢或不想要’,否则售后不予办理退货”。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因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设置附加条件被法院认定侵权,并判决其为消费者无条件退款。然而,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雅戈尔公司无故不履行退款义务,迟迟不为消费者退货退款。消费质疑,作为国内知名品牌,雅戈尔公司拒绝履行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有违商业道德,对消费者极不负责。2022年7月11日,消费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021年3月,黑龙江哈尔滨消费者李先生在浏览视频网站时,看到雅戈尔公司官方旗舰店在大力推介一款男士休闲商务格纹衬衫,每件279元,销售人员一再宣称“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3月15日,李先生收货后觉得该衬衫与标注的尺码不符,而且布料质地厚、手感差,便向雅戈尔公司客服提出退货请求,退货理由为“效果与商品不符,尺码小、布料厚、手感差”。然而,雅戈尔公司客服回复李先生称,退货理由必须填“不想要”“不喜欢”,并需要通过抖音另一渠道办理,否则售后会拒绝退货。
李先生认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重点就在‘无理由’,雅戈尔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按其设定的理由填写,对无理由退货设置附加条件,增加了消费者的退货难度。他向客服质疑,同时提出雅戈尔公司客服已经收到消费者退货的要求,就应当无条件办理退货,其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和雅戈尔公司销售时的公开承诺,其客服可自行修改退货理由。客服却表示自己无权修改消费者退货理由,需要消费者自行修改申请。
双方就这样一直僵持着,很快“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时限到了,雅戈尔公司的退货渠道关闭。李先生认为,雅戈尔公司违反了现行法律和其作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公开承诺,设置退货门槛和技术障碍,实现不予退货的目的,其行为不同于因产品质量问题的传统欺诈,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销售欺诈。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雅戈尔公司告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雅戈尔公司无条件退货并三倍赔偿。
雅戈尔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拒绝过李先生的退货请求,也没有违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承诺。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无程序退货,网上退货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操作。要求李先生修改退货理由为“我不想要了”或“我不喜欢”也是方便公司统计客服退货原因。在此过程中,李先生不愿意配合导致没有及时退货,责任在李先生。雅戈尔公司不存在销售欺诈问题。
对此说法,李先生不认可。他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消费者只要提出退货申请,无需说出任何理由,经营者就应无条件退货退款。至于退货的理由和原因,经营者无权指定或限定消费者选择经营者所“圈定”的退货理由,雅戈尔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退货理由填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是对消费的不尊重。而以“方便公司统计客服退货原因”的理由为“七日无理由退货”设置条件,更是没有道理。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验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原告李先生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收到后不满意申请退货,被告雅戈尔公司就应当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据此,南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雅戈尔公司无条件为原告李先生办理退货并返还货款。但对李先生提出的三倍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要三倍赔偿。
哈尔滨市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李先生对雅戈尔公司销售的商品不满意,但没证据证明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不能证明雅戈尔公司生产的商品存在欺诈情形。同时,雅戈尔公司也同意李先生的退货请求,只不过要求改变退货理由,其行为属于双方对于销售产品售后退货操作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的纠纷,其性质不属于欺诈。2021年9月,哈尔滨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然而,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雅戈尔公司并没有履行退款义务,迟迟没为李先生办理退货退款。2022年7月11日,李先生向南岗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记者 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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